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吗?[]
2016-04-23


【导读】互联网企业跨界从事金融应该是信息中介,即互联网企业应发挥其ICT(信息与通信技术)的优势,更好的为金融交易提供信息服务,而非信用服务。

据报道,4月14日国务院组织了多个部委召开会议,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

本次整治共设七个分项整治方案,由相关监管主体根据业务属性发布细分领域整治细则,公安机关也将介入其中。

按照这份统领性文件,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将分别发布网络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和互联网保险等领域的专项整治细则,个别部委负责两个分项整治方案。 针对野蛮生长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一张严密的监管大网正在编织之中。

谁也不可否认,中国特色的互联网金融仅仅经历3年的发展,就已经出现了全行业、系统性的问题,可用“野蛮生长”来形容。中央及国务院部署有关部委,特别是公安部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专项整治,是赢得民心之举。

面对互联网金融出现这样全局性、广泛性及系统性的问题时,不禁对“互联网金融本质是金融”产生了疑问,互联网金融本质应该是金融吗?

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事物本质的认识,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事物应该是其根本性质与内部联系,是同一类现象中一般性的、共同的东西,其本质更应该是区别于其他事物的,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应该与“金融”的本质有着根本的不同,否则为何单独出现“互联网金融”这一定义呢?当然,由于互联网金融属新兴事物,人们对其认识与把握也是螺旋式上升的,但在这一新兴业态的开拓与探索中,准确把握其本质才能确保互联网金融向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因此,重新认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在此时显得尤为重要。

从现象来看,毫无疑问,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有机结合。对于其本质的重新认识,不妨从两个方向同时进行。

从“互联网+”金融的方向,互联网金融应该表现为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与手段在支付、融资、股权等方面开展的信息中介业务。但事实上,无论是互联网支付、P2P、众筹等相关从业机构都在起着信用中介的作用,以致如今的被动局面,甚至有人说95%的P2P都不合法,都要倒闭!

P2P的乱象根源是我们对P2P的认识发生了根本错误,尽管去年大大小小的政策文件都指出P2P应该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但形势比人强,异化为信用中介的P2P机构已经遍地开花了。的确,互联网企业跨界从事金融应该是信息中介,即互联网企业应发挥其ICT(信息与通信技术)的优势,更好的为金融交易提供信息服务,而非信用服务,那么从这个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其本质还是金融吗?


因此,从互联网跨界金融的方向看,其本质应该是互联网,这有三层含义。

一是互联网企业的专长是互联网,是其互联网技术、思维与文化对信息服务方式、效率与质量的不断创新与提升。互联网企业跨界提供金融服务,理应发挥其技术优势、人的优势,而非资本优势(再大的互联网企业相较于金融巨头而言都是“轻”资产的)、牌照优势与金融机构去竞争。

二是互联网跨界金融的发展方向应该是金融科技(Fintech),而非金融。笔者近期在美国观察并解并到,Fintech是蓬勃发展于欧美的新兴互联网产业,特别是美国的硅谷、布鲁克林等互联网创业集中的地方,众多创业型互联网公司利用先进算法、大数据、移动通讯等新技术改造支付转账、小额融资、消费信贷等各方面的金融产品及服务,集群式的提升了金融机构产品及服务的安全、质量与效率。

三是相关监管部门应该鼓励互联网金融机构向Fintech方向转型,并向他们提供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与必要的基础设施服务,特别是提供统一、公开、公共的涉及支付清算、资金存管、信用征信、身份认证、反洗钱等业务与技术基础设施,让他们“一点接入”便能开展相关创新与业务,使得他们主动脱离资金池的诱惑,正本清源,专心实意从事信息中介业务。

另一方面,从金融+互联网的方向,互联网金融应表现为金融机构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移动通讯等互联网技术与手段开展支付结算、信贷融资、金融市场、私人银行等各方面的信用中介业务。这也有三层意思。

一是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的核心功能就是信用中介,因此,银行相较于互联网公司有着充足的资本、广泛的客群、丰富的产品以及严谨的内控——这是金融机构的核心优势。尽管金融机构由于制度与监管的原因,相较于互联网公司不那么“灵活”、“接地气”,但承担着稳定国家金融的重任。在面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跨界竞争的时候,正规金融部门,特别是监管部门应意识到一旦金融机构“随大流”,像互联网企业那样放大风险偏好,使得金融业务的审慎性、合规性无原则妥协于金融科技技术的激进与未知风险,甚至放弃一些基本的审慎经营原则,一味迎合互联网客户对于“客户体验”的偏执追求,那么,随之而来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将会对金融体系产生不利影响,并且会将互联网金融的未知风险传染到正规金融体系中。

二是金融机构互联网化的方向起码不应是简单的“互联网”。尽管有些商业银行已经探索了电子商务与即时通讯等互联网业务,但3年时间后已经表现出发展瓶颈,并且一些商品质量纠纷影响到了银行声誉。可以肯定的是,传统金融机构转型升级不能简单的学互联网公司的产品。仅以银行IT而言,二十年前,银行的“互联网+”绝对超过互联网公司,然而现在银行的IT技术能力与水平与互联网巨头们相比差距不小。仅以此言,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似乎应本着由内而外的路径实现自己的“互联网+”追赶。

三是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应本着互联网精神——“以人为本”。然而,互联网企业所表现出的对人的尊重,发挥人的特性无论在内部管理还是客户体验方面都已经淋漓尽致。

因此,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互联网化除了沿着由内而外的路径进行互联网技术升级,还应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与目的完成全面的战略转型。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凡是全局性的改革都需要“特区”式探索才能获得大概率的成功---设立“特区”的根本目的就是释放人才的活力,让一批敢想敢干的人大胆试错,大胆创新,看准一点,全力出击,形成示范效应后以点带面,盘活全局。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不亚于一次全行业的改革开放,以扬弃的方式完成互联网化的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