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变化及应对建议
2017-08-04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新办法主要对分类标准、准入门槛、退税进度、信息采集渠道和管理措施等进行了修改。本文梳理了新办法中的主要变化,并建议企业从风险控制体系、日常管理、指标监控和信用评定等方面加强管理,以适应制度的变化。


        为适应出口退(免)税管理的新形势,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对原《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1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文从管理办法变化情况出发,分析其对企业可能造成的影响,并为企业适应新政提出建议。


  一、新分类办法的主要变化及效应分析

(一)主要变化

1.分类标准

“原办法”未区分不同外贸业态经营特点的差异,对分类标准制定统一规定;在“新办法”中,将出口企业区分为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三种不同类型,差异化设定各类型企业评定标准,重点对年末净资产等指标提出不同要求,进一步提高了分类标准的针对性。


2.准入门槛

“原办法”要求各类企业评定一类企业时要求年末净资产大于当年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总额,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轻资产企业评定难度。“新办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行业特点,将评定一类企业净资产比例标准分别降低至50%和30%,适度降低该类型企业评定的准入门槛,有利于充分发挥一类企业示范作用。


3.退税进度

“新办法”对不同类别企业退税时限实施差别化管理和服务。对于二类、三类企业,申报退税的审核办理时限,由“原办法”中规定的20个工作日分别缩短至1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同时,为应对准入门槛降低引致工作量增加的情况,“新办法”将一类企业的审核办理时限,由2个工作日延长为5个工作日。


4.信息采集渠道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在分类管理上信息采集渠道上更显全面和多元。内部方面,加大对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的应用力度,突出征、退、评、查等部门之间信息传递,整合不同部门信息;外部方面,将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分类情况作为出口企业分类评定的重要依据,并加强与政府部门、征信机构等部门的合作,助力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5.管理措施

为有效管控风险,“新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在为出口企业提供便利服务的同时,加强对出口企业分类的动态管理,实现事中事后监管常态化。“新办法”细化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调整的相关规定,对于触犯管理红线,如发生纳税信用级别降级,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等有关情形的,及时调整分类等级;同时,也明确管理类别调整规则,规定企业类别只能顺序逐级晋级,并规定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


        二、相关建议

        (一)建立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不管是生产企业、外贸企业,还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是等级评定的重要标准之一。风险控制体系的建设应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一是搭建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和完善企业涉税风险管理制度;设立出口退(免)税税务风险管理岗位,参与企业出口业务重大经营决策的税务影响分析,提供税务风险管理建议;二是制定和细化税务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的机制和方法,监控企业出口退(免)业务日常税务风险,对于出现的风险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三是建立税务风险管理沟通机制,加强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出口退(免)税风险的相关资讯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二)完善出口退(免)税业务日常管理

        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仅为分类初始评定提供了前提,但在动态管理体制下,实际评定情况更多取决于实际执行情况,如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将造成不利影响。因此,针对退(免)税业务日常管理建议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


        一是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二是加强内部备案单证流转的监控及跟进,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三是建立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重视留存单证的归档及管理,细化各类单证的备案期限和保管要求,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四是重视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真实性和合规性的审核,杜绝伪造、虚假单证情形的发生。


        (三)加强等级评定相关财务指标监控

        财务指标同样会影响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的评定。以外贸综合服务业务为例,上一年度申报从事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出口退税额,大于该企业全部出口退税额的80%,方能按照该类别评定,同时,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30%,才能符合一类企业的认定条件。显然,如何加强对财务指标的管理和筹划,不但影响出口企业的类别,还会影响等级的评定。因此,出口企业应对财务指标情况实行动态监控,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适当调节财务指标,以满足分类管理的条件。对于兼营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企业,如净资产规模较小,可采用分立方式,剥离其他业务,确保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出口退税额大于该企业全部出口退税额的80%;特别是在临近年末的关键时段,应定期比对净资产规模和出口退税规模的占比情况,及时预测年终相关数据,对于可能出现未达标的情况,可在合规前提下,通过加快收入确认、调整费用列支等手段,实现净资产上升的目的。此外,也可统筹退税申请进度,调节全年的出口退税规模,虽然短期内可能会造成部分退税税款时间的延后,但从长远来看,可缩短企业退税时间。

        (四)重视企业自身综合信用评定情况

        “新办法”在分类管理上进一步强化了对诚信企业的激励和对失信企业的惩戒措施,因此企业应加强自身信用建设,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一方面,立足纳税信用评价主要项目,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分析可能的扣分情形,定期对自身情况开展自评,对于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改进;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了解税务内部信息的相关情况,查缺补漏;对于税务机关评定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掌握扣分的详细情况,及时进行复核,对于存在异议的,应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另一方面,高度重视海关、外汇等外部等级评定情况,认真掌握评定的具体标准,避免触碰管理红线,尽量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